文/ 鄭同僚
公共電視每年的營運經費將近七成來自政府預算,公共電視的董監事由行政院長提名,這兩個事實,讓許多人誤認,公共電視就是政府電視;但是,公共電視,不是政府電視。
政府電視有什麼不妥呢?政府電視,總不免要為政府作政令宣導,為政府化妝解釋,甚至歌功頌德、遮醜掩污,這種性質的電視台充其量只能算是政府的傳聲筒,缺乏主體性,絕對不會也不敢去監督政府。放眼世界,恐怕只有獨裁國家,才會讓公共性質的電視,變成政治人物便於遂行己志的政府電視。如果,我們的公共電視變成這種猥瑣模樣,恐怕沒人能安心說我們是民主國家了。
台灣何其有幸,我們有一部主張「公共電視屬與國民全體,其經營應獨立自主,不受干涉」的公共電視法。這其中的「干涉」,究其真義,特別指的就是政府、政治人物與政黨等這些有權有勢組織或個人的介入與染指。所以,公共電視雖然拿政府的預算,也由政府提名董監事,但公共電視法說得很清楚,她不是政府電視,而是屬於全民所有,應該獨立自主經營。
可是,徒法不足以自行。台灣公視成立雖然已經邁入第十四年,但,綜觀過去的經驗,政治人物在有權有勢時,總忍不住會想將公共電視當政府電視使喚;只有失去權勢優勢時,才會忽然清明起來,積極主張公共電視應該獨立自主。同時,我們也不得不承認,現在社會上一般民眾普遍仍習慣性地把公共電視當成政府電視,總認為拿政府的錢,當然應該、也一定會聽政府的。
所以,公視若要獨立自主,不淪於政府、政治人物或政黨掌控,實務上,除了需要政黨與政治人物為大局而自我節制外,更需要公民社會清楚認識與支持公視做為台灣民主社會指標,絕不容許被政治勢力侵犯褻瀆的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