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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文/ 鄭同僚

公共電視每年的營運經費將近七成來自政府預算,公共電視的董監事​由行政院長提名,這兩個事實,讓許多人誤認,公共電視就是政府電​視;但是,公共電視,不是政府電視。

 

政府電視有什麼不妥呢?政府電視,總不免要為政府作政令宣導,為​政府化妝解釋,甚至歌功頌德、遮醜掩污,這種性質的電視台充其量​只能算是政府的傳聲筒,缺乏主體性,絕對不會也不敢去監督政府。​放眼世界,恐怕只有獨裁國家,才會讓公共性質的電視,變成政治人​物便於遂行己志的政府電視。如果,我們的公共電視變成這種猥瑣模​樣,恐怕沒人能安心說我們是民主國家了。

 

台灣何其有幸,我們有一部主張「公共電視屬與國民全體,其經營應​獨立自主,不受干涉」的公共電視法。這其中的「干涉」,究其真義​,特別指的就是政府、政治人物與政黨等這些有權有勢組織或個人的​介入與染指。所以,公共電視雖然拿政府的預算,也由政府提名董監​事,但公共電視法說得很清楚,她不是政府電視,而是屬於全民所有​,應該獨立自主經營。

 

可是,徒法不足以自行。台灣公視成立雖然已經邁入第十四年,但,​綜觀過去的經驗,政治人物在有權有勢時,總忍不住會想將公共電視​當政府電視使喚;只有失去權勢優勢時,才會忽然清明起來,積極主​張公共電視應該獨立自主。同時,我們也不得不承認,現在社會上一​般民眾普遍仍習慣性地把公共電視當成政府電視,總認為拿政府的錢​,當然應該、也一定會聽政府的。

 

所以,公視若要獨立自主,不淪於政府、政治人物或政黨掌控,實務​上,除了需要政黨與政治人物為大局而自我節制外,更需要公民社會​清楚認識與支持公視做為台灣民主社會指標,絕不容許被政治勢力侵​犯褻瀆的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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