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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大倉媽祖5000萬補助款到底是怎麼一回事?】

澎湖縣政府大玩文字遊戲

澎湖縣議會受到民意的壓力,在101年定期會中決議有條件同意大倉建立媽祖神像預算5.5億需有中央補助款5,000萬始可動支,暫時阻擋大倉媽祖的建設案以安撫反對者聲音。但是,後來這5,000萬卻成為羅生門。

議會決議後,縣政府檢送了一份計劃向中央爭取5,000萬的經費補助,但為了避免交通部對於大倉媽祖神像仍有疑慮,所呈送的並非大倉媽祖原5.5億工程案,而是「內海整體開發計畫--大倉環島及遊憩設施工程」。該公文之說明第二條:「本案延續大倉光觀休閒園區之建設,賡續辦理大倉環島景觀步道遊憩設施工程。」這裡的「延續」和「賡續」很清楚說明了這個工程是大倉觀光文化園的「後續工程」,不容質疑。

交部通看了公文當然也認定了這是「大倉媽祖觀光文化園區」的配合工程而非主體工程,因而於102年7月11日回函:「原則同意支持本案周邊景觀工程建設,後續請貴府於本案主體工程完工後,檢具補助申請書及本案計畫書(含營運計畫書)循法定程序向本部觀光局提出申請。」很清楚地告訴縣府:要大倉媽祖完成建設後才能來申請這項經費,沒有完成是不能申請的。也就是說,交通部所同意「支持」的是「內海整體開發計畫-大倉環島及遊憩設施工程」,要「本案主體工程完工後」才能提出「申請」,交通部並非已經同意要補助「大倉媽祖觀光文化園區」5,000萬了,這是不能含混帶過的。

縣政府卻在收到公文後將之解釋為「交通部已同意補助大倉媽祖建設案5,000萬」,並宣稱已符合前述縣議會附帶條件的決議。縣政府將此兩個不同的工程計劃以「周邊」及「賡續」兩個糢糊且具有想像空間的字眼,技術性地把它們當成是同一個計劃,並在後來的公文書上改稱「即為」該工程,為中央補助5,000萬找尋立足點。

不過,縣政府為了解決總工程費用在申請補助增加5,000萬成為6億元和原5.5億不符,也為了落實這兩個工程是同一個工程的說法,根據相關縣政府答覆主計處的公文,縣府將於102年度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案中提出追加這個交通部同意支持,需再送計劃申請的5,000萬元,並同時同額追減原編列自籌之「大倉媽祖觀光文化園區基座及周邊工程附屬設施工程土建工程」中重覆工程項目計5,000萬元。「俟提案送請該議會審議通過後再動支相關經費」。

也就是追減「大倉媽祖觀光文化園區」5.5億工程項目中的5,000萬元,追加來自交通部但尚未核准補助的「內海整體開發計畫--大倉環島及遊憩設施工程」5,000萬。追加減程序通過議會審議後這兩案自然融合成一案。

根據縣府檢送交通部,並獲交通部「同意支持」的計劃書細目是包括園區步道及遊客服務中心等等,申請補助5,000萬。而再詳查其追減的項目卻是「媽祖觀光文化園區工程經費概估表」第壹節第二項之景觀工程,包括仰德步道工程及景觀設施工程等等總計金額4,900萬元。以上兩項工程項目和工程金額完全兜不攏,卻能一個追加一個追減,然後維持5.5億的預算。

以「即為原工程」頂替「賡續該工程」、把「同意支持」解釋為「同意補助」以及用尚未得到補助的5,000萬元來追加墊付預算,並同時追減完全不同工程項目的4,900萬。

這樣做有沒有違反議會決議?有沒有違反預算法呢?是不是有人涉嫌瀆職呢?

交通部「同意支持」的5,000萬要主體工程完成後才能提出申請,但經過這道「追加減預算」的程序後,實際上完成該工程時,這5,000萬的工程項目早已完成。已完成的工程到底要如何再向交通部提出申請補助呢?而補助撥款也必定在主體工程完工之後,完工或驗收後又該如何再辦理招標、發包、核銷呢?除非有小叮噹任意門能將時空倒轉,不然這真是令人疑惑。

以募款及縣府自籌為主要工程經費來源的「大倉媽祖觀光文化園區」,本來工程經費來源就有問題了,如果工程沒有完成,依交通部的公文,當然就沒有那5, 000萬元的補助。所以本工程發包動工以後,依以上論述,很可能就是留下尾大不掉的爛攤子。

縣政府大玩文字遊戲,強硬主導工程的繼續進行。主體工程部份已經過議會決議不會再送審,但將會在本會期送審5,000萬預算的追加減案。懇請縣議會的議員大人們,在縣府送審本案追加減預算時發揮您的智慧,詳細審視相關文書,阻擋本案發包,絕不能債留子孫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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