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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公權蠻橫 高舉相機反蒐證

【立報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】警方日前以「法務部函示」制止民眾反蒐證,遭民間團體質疑此函示將被擴大解釋,侵害人民基本權益。台灣人權促進會24日發起「全民蒐證」運動,邀請民眾拿起相機與攝影機向員警反蒐證,抗議法務部的函示違反憲法與兩人權公約。

台權會分別前往法務部與警政署陳情,要求廢止函示。面對民間反彈,法務部強調將收集各方意見後,10天內提出解釋。民間團體強調,違憲函示無須再解釋,直接廢止就好。
警察人民 雙重標準
根據法務部去年9月13日針對「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、檢舉或接受行政、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」做出的解釋,法務部表示,民眾自行錄音恐涉及現場人員或承辦人員的隱私,若要現場錄音錄影,需獲得警察人員同意。民眾若未先取得同意,警方也可要求制止。

法務部的函示,可能讓基層員警擴大解釋,引發民間團體反彈。台權會秘書長蔡濟勳表示,警察執行勤務時,最可能侵害民眾權益,但員警執行勤務蒐證時,往往也不會秀出自己的警員編號和身份證明,導致民眾無處申訴,自行蒐證是保證個人權益的方式。

法治觀念錯亂顛倒
台權會會長賴中強表示,法務部以員警的隱私權為由,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強調員警的隱私權,「但隱私屬於基本人權,是一般人民抵抗國家權力侵犯所主張的權力。如今卻被反過來,由國家向人民主張,根本是法治國家觀念顛倒過來。」賴中強強調,員警執行勤務時,代表的是國家機器,不該主張個人隱私。

對於台權會的抗議,警政署督察室第三組組長黃國珍回應,強調民眾在公開場合錄音錄影,如無妨礙員警執勤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,就沒有違法問題。黃國珍表示,民眾有保障自身權益的權力,員警也有執行任務的責任,還是得蒐證工作。至於偵察不公開的刑事案件,民眾不能錄音錄影。
賴中強直言,所謂的妨礙公務執行,在刑法規定中指的是對員警做出強暴、脅迫的動作,既然刑法已有規定,就是根據刑法的條文認定。多數狀況是員警擴大解釋,發現民眾反蒐證,以妨礙公務為由要求停止。至於偵察不公開原本專指刑事案件,現在任由員警無線上綱。

法部函示 基層:不妥
台權會執委吳豪人諷刺,員警代表國家執行勤務,應該問心無愧,除非員警正在臥底,擔心曝光影響工作,否則不需擔心民眾錄音錄影。「如果員警害怕被民眾拍攝,那們我建議以後他們執行勤務時可以帶著絲襪,就不用擔心被拍到。」

擔任警察的王先生(化名)也認為,函示可能讓基層員警過度解讀,引用個資法也不甚妥當。「其實只要不是惡意妨礙員警執行公務,民眾自行蒐證並沒有什麼不可。」

http://www.lihpao.com/?action-viewnews-itemid-1261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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